专家认为,人脸信息作为个人信息中敏感的一类“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需进一步以立法立规、制定标准等方式,对其应用安全加以引导。

“虽然网络安全法明确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但对于信息的使用、存储、运输、管理不够细化。”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颜三忠建议,顶层设计应尽快建立从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层面制定的各个行业应用的标准体系。

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虽明确了安装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需”,但哪些情形应进一步明确,谁能安装设备、如何审批也需细化。
网络安全法中规定的“告知—同意”规则也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失去意义。“很多民众对于人脸识别的认知不够,技术提供方有义务充分告知风险,且不得以个人不同意采集信息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颜三忠认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让被采用者享有应有的知情权,且有权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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